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主要举措。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高等职业院校适应新形势、确保高质量、办出新特色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我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行多证书教育制度,进一步促进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提高,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
学校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有直属于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为国家级职业技能鉴定所,所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是我校统一组织全校师生或其他社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唯一单位。鉴定所具体职责有:
(一)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收集各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统一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三)负责制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四)组织并统一管理实施全校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等级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信息收集与发布;组织职业技能考评员进行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负责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完善、使用和管理工作。
(六)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和标准,公开、公正、公平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信誉。
(七)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复审、考务安排、证书的办理和核发,建立、管理好学生证书档案。
(八)协助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单位征订培训教材。
第四条 二级学院职业技能签定职责
二级学院是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要载体,服从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管理,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学生技能培训和鉴定。其具体职责有:
(一)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结合课程计划安排,制订学院(部门)学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报送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力求创特色、树品牌、重质量、有效益。
(三)宣传组织学生积极参加职业鉴定,负责学生报名登记及所需相关材料(例如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的收集,分类及整理工作。
(四)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的统一指导和批准下具体实施相应工种的职业培训。
(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负责做好鉴定的考场前准备(负责作好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并拟订耗材购置计划等工作)。
(六)按要求向学校鉴定所上报职业技能鉴定计划、工作开展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审批制度
(一)校内各单位须自觉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考试。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生专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主开发鉴定工种,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备案,待审批授权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二)为维护学生的利益,鼓励各二级学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培育学校健康有序的培训鉴定环境,凡各二级学院自主开发申报开展的鉴定培训项目,须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登记备案。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管理
(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一项帮助学生拓展就业能力的一种非赢利性教育培训鉴定工程,其收费严格控制在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之内,并对在校学生实行优惠。鉴定费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6号)规定收缴,其它各类项目认证按照主管单位下发的收费标准收缴,学校财务处负责各种费用的直接收取,用于鉴定考务、考评员、监考老师以及业务费开支和办证等相关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二级学院承担的鉴定项目按开培训班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课时费等实际情况向参培人员收取相应的培训费,该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鉴定所不提取该经费。
(三)二级学院向鉴定所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该工种鉴定报名费收费标准的5%(不包括行业和协会鉴定),用于鉴定所组织管理、日常运行、对外联系和证书办理等。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按《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等相关标准发放。
第三章:职业技能鉴定程序与运行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开学初期,按规定要求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计划表》(附表1)并报送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各学院新开发的鉴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鉴定所提交申报材料。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批准情况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宣传、动员、组织学生报名。
第九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学生,原则上以班为单位,按要求准确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附表2),统一到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报名。
第十条 经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批准参加技能鉴定的人员,持鉴定所发给的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鉴定。
第十一条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试手册的要求组织考试,认真做好考务工作。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结束后,鉴定所负责办理考试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分发到各二级学院教务部门。
第十四条 每学期鉴定结束后,职业鉴定所和各学院进行总结分析,并做好各种鉴定资料、数据、信息、材料的统计与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处理。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职业技能能鉴定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