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四六级考场监控管理办法

2021-05-06 15:48:23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四六级考场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四六级考场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有效发挥监控系统作用,增强安全防范能力,保障校园内的师生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部门相关规定及学校《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校内全体师生及各部门四六级考场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四六级考场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部门相关规定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学校有关安全和保密的规定,利用监控系统非法获取和泄漏学校秘密、损害学校利益、危害学校安全、侵害个人隐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四六级考场监控系统使用部门负责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属地公安机关和学校保卫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监控系统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四六级考场监控系统使用部门应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未经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与保卫处批准同意,不得随意启动、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系统设备及录像资料。

第六条 四六级考场监控区域包括:广州校区及南海校区的教学楼部分多媒体课室。为保持监控数据的完整性,除学校规定的寒暑假期间,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开机运行,监控视频记录将保存15天。

第七条 为确保四六级考试的正常进行,监控系统在四六级考试前后一周期间将不作他用。其他时间段如需使用,须经过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批准同意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四六级考场监控系统不对外开放,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借用部门或个人有义务对监控系统的账户密码及录像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外泄。

第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因人身、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需要调取公共区域监控录像的,可以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保卫处相关人员陪同查看有关监控,但不得翻拍、复制和调取;确因法定事由需要复制监控图像信息资料的,必须经视频监控管理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查看、查阅、复制、调取监控图像信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保密管理责任。

视频监控使用部门应当登记查看人员身份信息、查看信息起止时段以及查看事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视频监控;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制、调取相关信息的,应当经保卫处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查看、调取、复制视频监控信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填写《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查阅监控录像申请表》,申请人为本校教职工的,所在处级部门单位负责人须签字、部门盖章。申请人为本校学生的,辅导员须签字并加盖学生所在学院公章。保卫处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留底存档;

(二)申请人在保卫处人员陪同下,按申请调阅点位和时间段调阅系统数据资料;

(三)必须是与监控查看事件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出示查看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证件(身份证、校园卡等);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经同意后调阅系统数据的,必须保证做好对资料内容的保密工作,资料除用于相关调查工作外,不得随意向外散布;如因资料内容外泄造成的所有影响或后果,学校概不负责,并保留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校内的视频监控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视频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破坏、改变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或者删改、隐匿、毁弃、破坏原始记录;

(三)擅自改变视频监控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四)随意遮挡视频监控系统采集设备;  

(五)擅自删改,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视频监控信息的原始记录;

(六)擅自查看、调取、复制监控图像信息资料;

(七)买卖、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资料;

(八)影响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禁止规定之一的,将报学生处给予相应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禁止规定之一的,将对教职员工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和扣罚季度安全奖,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所有。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2017年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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